郴州:苏仙岭跑山赛搭台“健康处方”开道 推进体重管理年行动
郴州:苏仙岭跑山赛搭台“健康处方”开道 推进体重管理年行动
郴州:苏仙岭跑山赛搭台“健康处方”开道 推进体重管理年行动
女子(nǚzǐ)使用假文凭入职,公司发现后入职流程被终止。女子起诉索赔被法院(fǎyuàn)驳回。
苏州的张(zhāng)某应聘某公司质量工程师时,在简历(jiǎnlì)中虚称自己是本科学历并通过面试。公司向其发送的聘书中明确,张某(zhāngmǒu)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张某也表示同意。
然而,次日,公司核实发现张某提供(tígōng)虚假本科学历证书,于是终止了她的入职流程。张某认为双方劳动(láodòng)关系已成立,起诉要求公司支付(zhīf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张某承认自己实际是大专学历(xuélì),因觉得文凭限制发展才购买假证,坚称(jiānchēng)自身能力能胜任岗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指出,张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违反双方约定、有悖诚实信用(chéngshíxìnyòng)原则,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无需(wúxū)支付赔偿金等费用,依法驳回了(le)张某诉讼请求。
张某(zhāngmǒu)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fǎyuàn)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内诚于心,外信于人,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诚信是君子的(de)行为(wèi)准则之一。在职场中,诚信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共同遵循的做人行事之本,是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xíngwéizhǔnzé)。伪造学历虽可能求得一时的工作(gōngzuò)机会,但终究需要为个人(gèrén)的失信行为买单。
本案审理有助于规范公民诚信求职的意识,引导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zhōng)恪守(kèshǒu)诚信,如实向用工单位提供个人信息。
同时,本案对用工(yònggōng)单位解除伪造简历劳动者劳动合同(láodònghétóng)的行为予以支持,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héfǎquányì),引导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恪守诚信,对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求职氛围、安定有序的用工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人(rén)社部与最高法《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de)意见(yìjiàn)(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yīn)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tígōng)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qíngkuàng)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社部、最高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de)通知》中(zhōng)就发布了一个因虚假学历导致解雇的案例:
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fābù)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de)网络技术人员1名。
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但其向该网络(wǎngluò)公司(gōngsī)(gōngsī)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
2018年9月初,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wèi)大专,并(bìng)向赵某询问。赵某承认(chéngrèn)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的事实。
网络公司(gōngsī)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解除(jiěchú)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赵某不服(bùf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本案中,“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等情况与网络(wǎngluò)公司(gōngsī)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yǒu)密切关联性,属于“与劳动合同(láodònghétóng)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赵某在应聘时(shí)故意提供虚假(xūjiǎ)学历证书、个人履历,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网络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解除(jiěchú)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bóhuí)赵某的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dìbātiáo)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láodòngzhě)时,应当如实告知(gàozhī)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shēngchǎn)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yǒuquán)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zhè)条明确规定了劳资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hétóngfǎ)》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láodòngzhě)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jiěchú)劳动合同。就算是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一段时间,劳动者欺诈行为一旦被用人单位发现(fāxiàn),用人单位仍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duì)劳动者最直接的后果是无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péichángjīn),还会严重损害个人的职业信誉,影响未来的职业发展。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官网(guānwǎng)、人社部官网
面向企业(qǐyè),面向工会,为亿万职工服务(fúwù),宣传工人阶级创造性劳动和先进人物光辉思想。
公众号(hào)
(点击关注工人日报微信(wēixìn))










相关推荐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快抢沙发吧~
你 发表评论:
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