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十大主流团队律师事务所前10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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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大主流团队律师事务所前10排名外向型企业期待已久的绿电直连(lián),终于迎来国家(guójiā)层面出台的许可与规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néngyuán)局公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绿电直连的定义、原则与规范作出明确规定。《通知》提出,支持包括民营企业(qǐyè)在内的各类经营(jīngyíng)主体(zhǔtǐ)(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支持民营资本等(děng)参与。
绿电直连是(shì)指风电、太阳能(tàiyángnéng)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diànwǎng),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dānyī)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其中,源荷匹配是一项基本要求。《通知》提出,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zǒng)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yīng)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
国家(guójiā)能源局(jú)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出台绿电直连的文件有三个目的:一是满足新能源就近消纳需要(xūyào)。通过绿电直连项目等探索新能源生产和消费集成发展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二是满足用户绿电消费需求。有关国家实施绿色贸易壁垒,传统和新兴(xīnxīng)高载(gāozài)能行业增绿减碳意愿强烈,绿电直连项目能够一定程度满足用户绿色低碳(dītàn)转型需要。三是为用户降低用电成本提供更多选择。
多位行业人士(rénshì)对第一财经(cáijīng)记者表示,《通知》把公平性作为绿电直连项目发展的前提,明确厘清了各方的权责边界,为绿电直连项目的试点和落地提供了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方案。今后更多有绿色用能需求的企业可以(kěyǐ)据此判断,是否满足自发自用电量等刚性条件,以及在经济性(jīngjìxìng)上是否具备可行性,主动选择适合(shìhé)自身的用电模式。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规模的增长和欧盟等地对(duì)碳排放的认可条件越发严苛,不少(bùshǎo)外向型企业对绿电直连的期待逐渐放大。
今年2月,江苏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创新开展绿电(lǜdiàn)直(lǜdiànzhí)连供电试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表示将在全国率先启动由(yóu)电网企业统一规划建设连接电池企业和绿电电源的绿电专线的创新试点,协同各地针对受欧盟新电池法草案影响(yǐngxiǎng)的重点电池企业,因地制宜、一企一策打造(dǎzào)绿电直连供电试点方案。
尽管上述(shàngshù)文件公布了首批五个入选的企业名单以及试点目标,但是并未(bìngwèi)对电费的结算方式等具体细则作出解释,由此引发外界广泛讨论。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其中争议(zhēngyì)较大的一个问题在于用户与公共电网的权责(quánzé)如何划分。
站在部分企业用户(yònghù)的视角,采用绿电直连模式在客观上减少了输电距离和损耗,理应降低用电费用。但在部分电力行业(diànlìxíngyè)人士看来,绿电直连用户享受了绿电直连可物理溯源的好处,也不能不为所占用的显性和隐性的电力资源埋单(máidān),并(bìng)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通知》给出了明确的回答:绿电直连(zhílián)项目原则上由负荷(fùhè)作为主责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hán)电网企业)可投资(tóuzī)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diànyuán)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hézī)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相关事项签订协议。
为什么专用线路不是由电网企业来(lái)出资(chūzī)建设,而是一定要由绿电直连电力用户或是发电企业来投资?
北京电链科技双碳事业部(shìyèbù)总监(zǒngjiān)、中国碳中和50人论坛特邀研究员郑颖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该要求正是用户(yònghù)和公共电网权责划分的重要基础。用户作为(zuòwéi)需求方是主责单位,需要绿电直连项目就自行投资和承担安全风险管控等责任,而电网作为第三方不能(bùnéng)参与投资,避免产生责任交叉和界限不清。
这也与欧盟的(de)部分国家对(duì)直连(lián)线路的产权要求高度一致。虽然欧盟没有(méiyǒu)对绿电直(lǜdiànzhí)连的专线产权归属问题作出规定,而是由欧盟成员国自己在法律中明确,但多国都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要求。以丹麦为例,其对直连线路所有权(suǒyǒuquán)有明确规定:直连线路只能由生产设施的所有者、消费设施的所有者或生产和消费设施的所有者协会拥有。直连线路不能归第三方所有。
郑颖(zhèngyǐng)表示(biǎoshì),上述规则中要求产权不能(bùnéng)归属于第三方,其实是把直连线(zhíliánxiàn)路的(de)建设、运行、维护、安全责任进行了清晰划分。一方面,规定了责任承担方和被监管方,保障直连线路的合规稳定运行,另一方面确保了直连的“场外”属性不被破坏。毕竟如果由第三方电网建设,那么第三方完全有可能(kěnéng)将此线接入自己运行的公共电网内,这样就违背了直连线路的申请和建设运行要求。
除了专线谁来投,企业关心(guānxīn)的另一个问题是,电费怎么算(suàn)。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共同决定了绿电直连项目的经济性。
传统的(de)供电通常由大型发电厂如燃煤电厂、水电站、地面光伏电站等(děng)集中发电,再通过电网统一输送至多个终端用户,是长距离的“多对(duì)多”模式。用电方直接从电网购电,缴纳的电费覆盖了上网电价、输配电成本、上网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fèiyòng)。而绿电直连的模式即从发电侧到用电侧拉了一条专线实现了近距离“点对点(diǎnduìdiǎn)”物理(wùlǐ)连接,看似输配电成本和线损都降低了,那电费能不能“少交点”?
对此,《通知》明确提出(míngquètíchū):绿电直连项目应按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fèiyòng)、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zhèngfǔ)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为何拉了专线供电,却依然需要缴纳电费中的附加项目?多位资深行业人士看来,这涉及企业的生产安全需求和(hé)经济公平负担(fùdān)的整体(zhěngtǐ)原则。
严格意义上来说(láishuō),“绿电直连”是由专线将绿色电源“点对点”输送给特定企业,但这在国内(guónèi)(nèi)的(de)实践案例极少。近年来在全国多点开花的零碳园区则是由专线将绿色电源“点对多”输送给特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可以理解为一种广义上的“绿电直连”。第一(dìyī)财经记者了解到,目前无论是零碳园区还是(háishì)源网荷储一体化,这类主打绿电直连的商业化项目几乎都做不到完全的离网运行,相当于把公共电网作为一个(yígè)备用的“充电宝”,随用随充。
“像是电池这类有出口需求的生产型企业(qǐyè)而言,设备精密度和(hé)产品一致性对电能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扰动大一点就会对机器和生产造成影响。”国内某新能源(xīnnéngyuán)企业担任相关业务负责人的方铭(化名)告诉记者,面对风光这样的不稳定(wěndìng)电源,企业要么选择配备足够(zúgòu)的储能或者应急电源来满足生产,要么在风光出力不足时及时从电网上获电。前者(qiánzhě)的成本相当(xiāngdāng)高昂,这也解释了为何目前国内的离网项目多出现在海岛以及生活用电领域。一旦从电网获电,电网则(zé)需要结合企业用电情况作出准备和调度,对应地,用电企业也需遵循电网的规则,共同保证电力系统(diànlìxìtǒng)的实时平衡和稳定供应。
浙江省一位地方电网(diànwǎng)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如果用电企业不承担发电和配电以外的费用,那么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在侵占(qīnzhàn)“公共资源”。他解释,虽然这类项目建设了(le)自己的绿色电力直供专线,但为了(wèile)保障企业的用电安全,公共电网依然需要给其配备相应的火电等灵活性资源作为(zuòwéi)该项目的备用电源,以及(yǐjí)备用线路和变电站。而这些电源和电网的投资都会均摊(jūntān)到全体工商业用户的电费中(zhōng)。由于这类项目主要使用自己的直连电,仅有少量电是从公共电网购买,那么这部分备用成本就需要由其他工商业用户来分摊,有违公平负担原则。所以足额(zúé)缴纳的设定是非常合理的。
线路自己(zìjǐ)投(tóu)、电费不能降,并且要在自己的(de)安全责任(zérèn)界面内履行相应的风险管控责任,尽管如此一来从经济性计算,采用绿电直连的前期投资和运行成本将明显高于电力市场的绿电交易成本,但《通知》的确给了广大用电和发电企业一个权责对等的新选择。
第一财经观察到,消息在市场上扩散之后,目前行业内还有两个讨论度较高的问题。一是“就近消纳”的“就近”定量是多少?从发电到用电的物理距离是决定选址条件和影响专线投资(tóuzī)(tóuzī)成本的重要因素。二是(èrshì)退出机制不明确。“负荷侧(cè)经营未来若(ruò)出现问题导致负荷大体量消失,政策如何(rúhé)给予配套的新能源侧资产以(yǐ)善意救济?相比于分布式光伏政策的清晰,此问题未予明确。”一位新能源电站投资人士对此表示了疑问。
《通知》提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基于本省电力供需形势、消纳(xiāonà)条件等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就近就地消纳距离、上网电量(diànliàng)比例(bǐlì)、退出机制等具体要求,引导项目科学合理评估(pínggū)需求。这意味着上述问题将留待今后各省出台的细则回答。
多位行业人士认为,综合目前各方的权责划分来看,今后投资绿电直连项目将是一个(yígè)相对小众的市场,根本原因在于盈利模式没有打通(dǎtōng)。
“目前试点中的零碳园区或者绿电直连(lián),仅仅实现的是产品生产中某一段的零碳,而不是从原料到(dào)成品全生命周期的零碳,究竟这能为产品出口赢得多大的利润空间,仍是未知数。”方铭补充称(chēng)。
厦门大学(xiàméndàxué)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yánjiūyuàn)院长林伯强对第一财经表示,目前外界(wàijiè)过度放大绿电直连优势的(de)倾向值得警惕。一方面这项试点只是在少数地区落地,同时很多零碳园区(yuánqū)的产品尚未真正出口到国际市场,能否得到认可还存在挑战,在传播中不宜夸大。另一方面,绿电直连的投资与回报可能并不成正比。从并网型项目来看,前期的投入叠加该交的电费不能少,经济性不高。从离网型项目来看,需要配备大量储能平抑(píngyì)新能源的出力波动(bōdòng),支出亦不会少。“如果今后储能实现了(le)大幅度的降本,企业能够完成全部电力的自给自足,这也许是绿电直连大面积推广(tuīguǎng)的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企业用户而言,目前呼唤绿电直连最强烈的推动力来自应对欧盟的出口挑战(tiǎozhàn)。去年4月,欧盟公布《欧盟电池(diànchí)与废电池法》下的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计算(jìsuàn)(jìsuàn)规则草案内容显示,目前欧盟认可的电力碳足迹计算模型仅有按照国家平均电力消费(xiāofèi)组合计算与直连电力两种方式。但(dàn)需注意的是,欧盟至今未发布最终稿,因此草案是否有变动仍未可知。
郑颖从2020年起持续跟踪欧盟电池(diànchí)(diànchí)(diànchí)法案的制定过程。她认为,要(yào)化解欧盟电池法案对我国相关行业的风险,必须要理解欧盟当前对其规则设计的原因。电池法案是欧盟循环经济行动计划下的重要政策之一,而循环经济行动计划的目标(mùbiāo)是推动欧盟向循环经济转型,减轻对自然资源的压力,并创造可持续的增长和就业机会。
“新电池法案是在循环(xúnhuán)经济行动计划下(xià),说明了它本质上不是一个直截了当地促进技术减排的(de)政策,而是一个带动产业发展(fāzhǎn)的政策。因此,欧盟对于电池法案以及(yǐjí)电池法案下的碳足迹的核算定位,不是让各大电池厂商和车企去为生产国(shēngchǎnguó)的减排做贡献,而是从保证欧盟自己的供应链安全出发,通过设置相关壁垒(bìlěi),一方面扶持欧盟自己的动力电池厂商发展;另一方面,让全球的动力电池厂到欧洲建厂和生产,建立资源循环和可持续利用的电池产业链(chǎnyèliàn),为欧盟的绿色发展和工业竞争力打下基础。”郑颖强调。
她有两个预测:一是(yīshì)电池法案碳足迹的(de)电力规则在国家平均电力消费组合计算与直连电力两者之外(zhīwài),能否还有其他选择,主要取决于欧盟内部(nèibù)如何平衡各个国家的产业利益;二是当国内许多企业(qǐyè)在通过绿电直连等方式费尽力气满足碳足迹的要求之后(zhīhòu),欧盟也许还会从工具箱里掏出(tāochū)新的政策工具,从而实现欧盟要保障自身供应链安全这个战略目标。她建议,为应对海外绿色贸易壁垒而有意投资绿电直连的用电企业,应从中长期的发展视角审慎规划相关投资,避免造成资源(zīyuán)闲置和浪费。
(本文来自(láizì)第一财经)
外向型企业期待已久的绿电直连(lián),终于迎来国家(guójiā)层面出台的许可与规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néngyuán)局公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绿电直连的定义、原则与规范作出明确规定。《通知》提出,支持包括民营企业(qǐyè)在内的各类经营(jīngyíng)主体(zhǔtǐ)(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支持民营资本等(děng)参与。
绿电直连是(shì)指风电、太阳能(tàiyángnéng)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diànwǎng),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dānyī)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其中,源荷匹配是一项基本要求。《通知》提出,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zǒng)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yīng)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
国家(guójiā)能源局(jú)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出台绿电直连的文件有三个目的:一是满足新能源就近消纳需要(xūyào)。通过绿电直连项目等探索新能源生产和消费集成发展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二是满足用户绿电消费需求。有关国家实施绿色贸易壁垒,传统和新兴(xīnxīng)高载(gāozài)能行业增绿减碳意愿强烈,绿电直连项目能够一定程度满足用户绿色低碳(dītàn)转型需要。三是为用户降低用电成本提供更多选择。
多位行业人士(rénshì)对第一财经(cáijīng)记者表示,《通知》把公平性作为绿电直连项目发展的前提,明确厘清了各方的权责边界,为绿电直连项目的试点和落地提供了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方案。今后更多有绿色用能需求的企业可以(kěyǐ)据此判断,是否满足自发自用电量等刚性条件,以及在经济性(jīngjìxìng)上是否具备可行性,主动选择适合(shìhé)自身的用电模式。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规模的增长和欧盟等地对(duì)碳排放的认可条件越发严苛,不少(bùshǎo)外向型企业对绿电直连的期待逐渐放大。
今年2月,江苏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创新开展绿电(lǜdiàn)直(lǜdiànzhí)连供电试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表示将在全国率先启动由(yóu)电网企业统一规划建设连接电池企业和绿电电源的绿电专线的创新试点,协同各地针对受欧盟新电池法草案影响(yǐngxiǎng)的重点电池企业,因地制宜、一企一策打造(dǎzào)绿电直连供电试点方案。
尽管上述(shàngshù)文件公布了首批五个入选的企业名单以及试点目标,但是并未(bìngwèi)对电费的结算方式等具体细则作出解释,由此引发外界广泛讨论。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其中争议(zhēngyì)较大的一个问题在于用户与公共电网的权责(quánzé)如何划分。
站在部分企业用户(yònghù)的视角,采用绿电直连模式在客观上减少了输电距离和损耗,理应降低用电费用。但在部分电力行业(diànlìxíngyè)人士看来,绿电直连用户享受了绿电直连可物理溯源的好处,也不能不为所占用的显性和隐性的电力资源埋单(máidān),并(bìng)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通知》给出了明确的回答:绿电直连(zhílián)项目原则上由负荷(fùhè)作为主责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hán)电网企业)可投资(tóuzī)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diànyuán)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hézī)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相关事项签订协议。
为什么专用线路不是由电网企业来(lái)出资(chūzī)建设,而是一定要由绿电直连电力用户或是发电企业来投资?
北京电链科技双碳事业部(shìyèbù)总监(zǒngjiān)、中国碳中和50人论坛特邀研究员郑颖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该要求正是用户(yònghù)和公共电网权责划分的重要基础。用户作为(zuòwéi)需求方是主责单位,需要绿电直连项目就自行投资和承担安全风险管控等责任,而电网作为第三方不能(bùnéng)参与投资,避免产生责任交叉和界限不清。
这也与欧盟的(de)部分国家对(duì)直连(lián)线路的产权要求高度一致。虽然欧盟没有(méiyǒu)对绿电直(lǜdiànzhí)连的专线产权归属问题作出规定,而是由欧盟成员国自己在法律中明确,但多国都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要求。以丹麦为例,其对直连线路所有权(suǒyǒuquán)有明确规定:直连线路只能由生产设施的所有者、消费设施的所有者或生产和消费设施的所有者协会拥有。直连线路不能归第三方所有。
郑颖(zhèngyǐng)表示(biǎoshì),上述规则中要求产权不能(bùnéng)归属于第三方,其实是把直连线(zhíliánxiàn)路的(de)建设、运行、维护、安全责任进行了清晰划分。一方面,规定了责任承担方和被监管方,保障直连线路的合规稳定运行,另一方面确保了直连的“场外”属性不被破坏。毕竟如果由第三方电网建设,那么第三方完全有可能(kěnéng)将此线接入自己运行的公共电网内,这样就违背了直连线路的申请和建设运行要求。
除了专线谁来投,企业关心(guānxīn)的另一个问题是,电费怎么算(suàn)。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共同决定了绿电直连项目的经济性。
传统的(de)供电通常由大型发电厂如燃煤电厂、水电站、地面光伏电站等(děng)集中发电,再通过电网统一输送至多个终端用户,是长距离的“多对(duì)多”模式。用电方直接从电网购电,缴纳的电费覆盖了上网电价、输配电成本、上网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fèiyòng)。而绿电直连的模式即从发电侧到用电侧拉了一条专线实现了近距离“点对点(diǎnduìdiǎn)”物理(wùlǐ)连接,看似输配电成本和线损都降低了,那电费能不能“少交点”?
对此,《通知》明确提出(míngquètíchū):绿电直连项目应按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fèiyòng)、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zhèngfǔ)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为何拉了专线供电,却依然需要缴纳电费中的附加项目?多位资深行业人士看来,这涉及企业的生产安全需求和(hé)经济公平负担(fùdān)的整体(zhěngtǐ)原则。
严格意义上来说(láishuō),“绿电直连”是由专线将绿色电源“点对点”输送给特定企业,但这在国内(guónèi)(nèi)的(de)实践案例极少。近年来在全国多点开花的零碳园区则是由专线将绿色电源“点对多”输送给特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可以理解为一种广义上的“绿电直连”。第一(dìyī)财经记者了解到,目前无论是零碳园区还是(háishì)源网荷储一体化,这类主打绿电直连的商业化项目几乎都做不到完全的离网运行,相当于把公共电网作为一个(yígè)备用的“充电宝”,随用随充。
“像是电池这类有出口需求的生产型企业(qǐyè)而言,设备精密度和(hé)产品一致性对电能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扰动大一点就会对机器和生产造成影响。”国内某新能源(xīnnéngyuán)企业担任相关业务负责人的方铭(化名)告诉记者,面对风光这样的不稳定(wěndìng)电源,企业要么选择配备足够(zúgòu)的储能或者应急电源来满足生产,要么在风光出力不足时及时从电网上获电。前者(qiánzhě)的成本相当(xiāngdāng)高昂,这也解释了为何目前国内的离网项目多出现在海岛以及生活用电领域。一旦从电网获电,电网则(zé)需要结合企业用电情况作出准备和调度,对应地,用电企业也需遵循电网的规则,共同保证电力系统(diànlìxìtǒng)的实时平衡和稳定供应。
浙江省一位地方电网(diànwǎng)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如果用电企业不承担发电和配电以外的费用,那么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在侵占(qīnzhàn)“公共资源”。他解释,虽然这类项目建设了(le)自己的绿色电力直供专线,但为了(wèile)保障企业的用电安全,公共电网依然需要给其配备相应的火电等灵活性资源作为(zuòwéi)该项目的备用电源,以及(yǐjí)备用线路和变电站。而这些电源和电网的投资都会均摊(jūntān)到全体工商业用户的电费中(zhōng)。由于这类项目主要使用自己的直连电,仅有少量电是从公共电网购买,那么这部分备用成本就需要由其他工商业用户来分摊,有违公平负担原则。所以足额(zúé)缴纳的设定是非常合理的。
线路自己(zìjǐ)投(tóu)、电费不能降,并且要在自己的(de)安全责任(zérèn)界面内履行相应的风险管控责任,尽管如此一来从经济性计算,采用绿电直连的前期投资和运行成本将明显高于电力市场的绿电交易成本,但《通知》的确给了广大用电和发电企业一个权责对等的新选择。
第一财经观察到,消息在市场上扩散之后,目前行业内还有两个讨论度较高的问题。一是“就近消纳”的“就近”定量是多少?从发电到用电的物理距离是决定选址条件和影响专线投资(tóuzī)(tóuzī)成本的重要因素。二是(èrshì)退出机制不明确。“负荷侧(cè)经营未来若(ruò)出现问题导致负荷大体量消失,政策如何(rúhé)给予配套的新能源侧资产以(yǐ)善意救济?相比于分布式光伏政策的清晰,此问题未予明确。”一位新能源电站投资人士对此表示了疑问。
《通知》提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基于本省电力供需形势、消纳(xiāonà)条件等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就近就地消纳距离、上网电量(diànliàng)比例(bǐlì)、退出机制等具体要求,引导项目科学合理评估(pínggū)需求。这意味着上述问题将留待今后各省出台的细则回答。
多位行业人士认为,综合目前各方的权责划分来看,今后投资绿电直连项目将是一个(yígè)相对小众的市场,根本原因在于盈利模式没有打通(dǎtōng)。
“目前试点中的零碳园区或者绿电直连(lián),仅仅实现的是产品生产中某一段的零碳,而不是从原料到(dào)成品全生命周期的零碳,究竟这能为产品出口赢得多大的利润空间,仍是未知数。”方铭补充称(chēng)。
厦门大学(xiàméndàxué)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yánjiūyuàn)院长林伯强对第一财经表示,目前外界(wàijiè)过度放大绿电直连优势的(de)倾向值得警惕。一方面这项试点只是在少数地区落地,同时很多零碳园区(yuánqū)的产品尚未真正出口到国际市场,能否得到认可还存在挑战,在传播中不宜夸大。另一方面,绿电直连的投资与回报可能并不成正比。从并网型项目来看,前期的投入叠加该交的电费不能少,经济性不高。从离网型项目来看,需要配备大量储能平抑(píngyì)新能源的出力波动(bōdòng),支出亦不会少。“如果今后储能实现了(le)大幅度的降本,企业能够完成全部电力的自给自足,这也许是绿电直连大面积推广(tuīguǎng)的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企业用户而言,目前呼唤绿电直连最强烈的推动力来自应对欧盟的出口挑战(tiǎozhàn)。去年4月,欧盟公布《欧盟电池(diànchí)与废电池法》下的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计算(jìsuàn)(jìsuàn)规则草案内容显示,目前欧盟认可的电力碳足迹计算模型仅有按照国家平均电力消费(xiāofèi)组合计算与直连电力两种方式。但(dàn)需注意的是,欧盟至今未发布最终稿,因此草案是否有变动仍未可知。
郑颖从2020年起持续跟踪欧盟电池(diànchí)(diànchí)(diànchí)法案的制定过程。她认为,要(yào)化解欧盟电池法案对我国相关行业的风险,必须要理解欧盟当前对其规则设计的原因。电池法案是欧盟循环经济行动计划下的重要政策之一,而循环经济行动计划的目标(mùbiāo)是推动欧盟向循环经济转型,减轻对自然资源的压力,并创造可持续的增长和就业机会。
“新电池法案是在循环(xúnhuán)经济行动计划下(xià),说明了它本质上不是一个直截了当地促进技术减排的(de)政策,而是一个带动产业发展(fāzhǎn)的政策。因此,欧盟对于电池法案以及(yǐjí)电池法案下的碳足迹的核算定位,不是让各大电池厂商和车企去为生产国(shēngchǎnguó)的减排做贡献,而是从保证欧盟自己的供应链安全出发,通过设置相关壁垒(bìlěi),一方面扶持欧盟自己的动力电池厂商发展;另一方面,让全球的动力电池厂到欧洲建厂和生产,建立资源循环和可持续利用的电池产业链(chǎnyèliàn),为欧盟的绿色发展和工业竞争力打下基础。”郑颖强调。
她有两个预测:一是(yīshì)电池法案碳足迹的(de)电力规则在国家平均电力消费组合计算与直连电力两者之外(zhīwài),能否还有其他选择,主要取决于欧盟内部(nèibù)如何平衡各个国家的产业利益;二是当国内许多企业(qǐyè)在通过绿电直连等方式费尽力气满足碳足迹的要求之后(zhīhòu),欧盟也许还会从工具箱里掏出(tāochū)新的政策工具,从而实现欧盟要保障自身供应链安全这个战略目标。她建议,为应对海外绿色贸易壁垒而有意投资绿电直连的用电企业,应从中长期的发展视角审慎规划相关投资,避免造成资源(zīyuán)闲置和浪费。
(本文来自(láizì)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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